徐州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术民主,规范学术管理,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努力创建高水平应用技术型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徐州工程学院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负责讨论和决定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学风与学术道德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1/2,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原则上每个承担培育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任务的二级学院至少有一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连任委员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一名委员原则上最多担任两个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深,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责任心强,对学术事业及其社会职责有深刻理解;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主动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或不方便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一年二次未经批准不出席的、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它原因不能或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时,按本章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办法补充。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设秘书长一名,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大会通过。秘书处办公室设在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成员由教务处、科技处和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置以下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增设其它专门委员会和分委员会。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责制定章程。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后执行。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须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除本章程第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包括:
(一)听取和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指导和监督各专门委员会与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
(二)审议与学校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与相关学术标准;
(三)审议由不少于5名委员联名提出并经主任委员审定的学术发展的重要议题;
(四)维护学术尊严和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五)承担校长委托审议的其他重大学术事项。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职责: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专业设置、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制(修)定,监督教学管理,指导教学评估,制定教学研究立项、教学成果评审、优秀教材、优秀教师推荐等工作的实施办法,审定教学研究立项、教学成果评审、优秀教材评选等结果。
(二)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对学科建设规划、科研工作规划等学术工作进行论证;对有关学术评价机制、标准和方法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决策;对科研项目与成果的评审等学术工作进行审定。
(三)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维护与仲裁等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严格依据章程履行职责,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并对审议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任何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职责和需要自行安排。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应不少于2/3的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重大事项需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主任委员同意,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根据议题或提案内容,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职能部门、学院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列席。讨论与学生事务直接相关的议题或提案时,可以邀请学生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对所涉议题作出陈述、解释和说明,并参加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涉及成果评选、奖励评审、荣誉推选等事项的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向全校师生公示,并同时保留内容一致的纸质文本存档备查。公示期内,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校内外与审议结果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决定是否复议。
第二十条 对于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公示结束日起一周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并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征得不少于1/3的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将会议纪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批准后送达相关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讨论通过生效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