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与外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加快我校学科与学术带头人培养进程,规范兼职研究生导师的管理工作,结合我校与外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是指在我校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之前,我校具备研究生指导能力且被国内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聘为兼职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指导校外研究生在我校完成部分学业等相关工作。
第二条 校外研究生是指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被相关学校录取的,其学习至少有1年以上在我校且由我校兼职导师负责指导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三条 我校兼职导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有相对稳定的科研方向,熟悉本学科方向的现状与发展动态,主持过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在研科研项目经费理工科不少于10万元、文科不少于5万元,重点支持校级重点建设学科以上的学科团队教师;
三、兼职导师由我校遴选产生候选人,获得对方院校兼职导师资格认可并持有对方学校或主管研究生工作部门的相关文件或颁发的聘书。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填写《徐州工程学院兼职培养校外研究生申请审批表》和兼职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
二、提交与对方院校或其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部门签订的协议书(培养合同)和相关文件或颁发的导师资格聘书。
第五条 兼职导师在指导联合培养研究生时,同时接受所兼职的高校和我校的管理。在我校对以下事项负责:
一、负责确定研究生研究课题,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完成情况,指导并检查研究生科研和学位论文的撰写(培养计划应在研究生来校报到后三周内由导师制订交至科研处);
二、负责协调处理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等问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三、负责向科研处提供开题,中期检查与毕业论文答辩的材料,审查研究生向科研处提交的学期考核报告;
四、负责向科研处送交研究生做毕业论文期间的归档材料。归档材料包括: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评审意见、答辩表决成绩及最后总成绩复印件,研究生学分成绩单复印件,攻读研究生期间发表的以我校为署名单位的论文,学位论文,各类获奖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等;
五、积极参与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并为研究生提供从事课题研究的条件和必要的助研津贴;
六、学校给予兼职硕士生导师酬金5000元/生、兼职博士生导师酬金8000元/生,研究生来校学习的当年发放40%,其余部分在指导的研究生达到第六条中的学业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发放;
七、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我校每年资助每位兼职导师指导的博士研究生不多于一人,硕士研究生不多于三人。
第六条 在我校学习的研究生需接受原培养单位和我校的共同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注册报到
1.凡由我校兼职研究生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在进校时均须填写《徐州工程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登记表》,到科研处办理注册报到,方可享受相关待遇;
2.各类时间段来我校学习的研究生均需按时来校上课,履行请假、销假手续,以便按实际在校时间享受相关待遇。开学后无故逾期两周以上不到校办理注册手续者,我校有权退回原培养单位。
二、学业要求
1.完成原培养单位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实践,成绩合格且取得相应学分;
2.通过原培养单位规定的英语等级考试;
3.按时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
4.由学籍所在学校评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5.毕业论文中需署名我校指导教师,且体现徐州工程学院为联合培养单位;
6.交齐基础归档材料。
三、为来校学习研究生提供的条件
1.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提供免费住宿。水电额定数量范围内免费,超出部分的收取标准按我校学生宿舍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2.研究生图书借阅和上网查资料均享受学校助教的待遇;
3.研究生开展课题研究和学位论文等工作过程中涉及到实验场地、设备等由导师所在院(系、所)负责协调、解决,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顺利开展;
4.本科毕业于“985”、“211”高校的学生,到我校注册报到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5.助学金:博士生10000元/生年,硕士生6000元/生年,根据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时间逐月发放,全年按10个月计算;
6.奖学金: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合作高校的各项奖学金评比活动。对于获得合作高校奖学金的研究生,我校审核无误后,按其所获奖学金的80%予以奖励;
7.每年为研究生报销两次学籍注册单位与我校间的往返路费;
8.鼓励导师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科研补贴,由导师从项目的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与联合培养单位协商解除对其研究生导师的聘任:
一、无正当理由而对本人指导的研究生不进行正常的培养和指导者;
二、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严重政治问题和学术问题者;
三、由于导师原因在培养过程中任务完成不好,或不服从安排,或因失职已经不适宜继续做兼职研究生导师者;
四、在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有损相关学位点和学校声誉者;
五、拒不接受所在部门的其它教学等相关工作任务者。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徐州工程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徐工院行教〔2011〕3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徐州工程学院
201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