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科建设,提高学科建设水平,促进学术交流,推动学术带头人培养进程,规范兼职研究生导师的管理工作,为我校独立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奠定基础,结合我校与外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是指在我校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之前,我校具备研究生指导能力且被国内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聘为兼职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指导校外研究生在我校完成部分学业等相关工作。
第二条 校外研究生是指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被相关学校录取的,其课程学习至少有半年以上在我校且由我校兼职导师负责指导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三条 我校兼职导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且属于校级及校级以上重点建设学科负责人),有相对稳定的科研方向,熟悉本学科方向的现状与发展动态,主持一定数量并足以支撑研究生培养所需的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在研科研经费理工科不少于10万元、文科不少于5万元,以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兼职导师由我校遴选产生候选人,获得对方院校兼职导师资格认可并持有对方学校或主管研究生工作部门的相关文件或颁发的聘书。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填写《徐州工程学院兼职培养校外研究生申请审批表》和兼职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
二、提交与对方院校或其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部门签订的协议书(培养合同)和相关文件或颁发的导师资格聘书。
第五条 兼职导师在指导联合培养研究生时,同时接受所兼职的高校和我校的管理。在本校对以下事项负责:
一、负责确定研究生研究课题,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完成情况,指导并检查研究生科研和学位论文的撰写(培养计划应在研究生来校报到后三周内由导师制订交至科研处)。
二、负责协调处理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等问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三、负责向科研处提供开题、中期检查与毕业论文答辩的材料,审查研究生向科研处提交的学期考核报告。
四、负责向科研处送交研究生做毕业论文期间的归档材料。归档材料包括: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评审意见、答辩表决成绩及最后总成绩复印件,研究生学分成绩单复印件,攻读研究生期间发表的以我校为署名单位的论文,学位论文,各类获奖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等。
五、积极参与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并为研究生提供从事课题研究的条件和必要的助研津贴。
六、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须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国内外相关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及以上,学校给予理工科兼职导师指导酬金5000元/生,文科兼职导师指导酬金4000元/生;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须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国内外相关专业期刊上发表1篇SCI、EI、ISTP收录的论文,学校给予理工科兼职导师指导酬金7000元/生,文科兼职导师指导酬金6000元/生。
第六条 在我校学习的研究生需接受原培养单位和我校的共同管理,具体如下:
一、注册报到
1、凡由我校兼职研究生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在进校时均须填写《徐州工程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登记表》,到科研处办理注册报到,方可享受相关待遇。
2、各类时间段来我校学习的研究生均需按时来校上课,履行请假、销假手续,以便按实际在校时间享受相关待遇。开学后无故逾期两周以上不到校办理注册手续者,我校有权退回原培养单位。
二、学业要求
1、完成原培养单位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实践,成绩合格且取得相应学分;
2、通过原培养单位规定的英语等级考试;
3、按时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
4、由学籍所在学校评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5、交齐基础归档材料。
三、为来校学习研究生提供的条件
1、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提供免费住宿,水电额定数量范围内免费,超出部分的收取标准按我校学生宿舍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2、研究生图书借阅和上网查资料均享受学校助教的待遇。
3、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助研费由导师从自己的科研经费中支出。
4、研究生开展课题研究和学位论文等工作过程中涉及到实验场地、设备等由导师所在院(系、所)负责协调、解决,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顺利开展。
5、研究生在我校期间按月发放生活津贴,津贴标准为:博士生600元/人·月、硕士生500元/人·月(每年发放10个月)。
6、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每年资助我校每位兼职导师指导的博士研究生不多于一人,硕士研究生不多于二人。
如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是本院职工,则不享受生活津贴。学校鼓励导师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科研补贴。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与联合培养单位协商解除对其研究生导师的聘任:
一、无正当理由而对本人指导的研究生不进行正常的培养和指导者;
二、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严重政治问题和学术问题者;
三、由于导师原因在培养过程中任务完成不好,或不服从安排,或因失职已经不适宜继续做兼职研究生导师者;
四、在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有损相关学位点和学校声誉者;
五、拒不接受所在部门的其它教学等相关工作任务者。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